(2013)甬仑民初字第246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李慧宇与张吉铭、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北仑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慧宇,张吉铭,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北仑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仑民初字第2469号原告:李慧宇。被告:张吉铭。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北仑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新矸恒山路518号5楼。代表人:曹朝辉,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慧宇与被告张吉铭、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北仑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慧宇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吉铭、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北仑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慧宇撤回对被告的张吉铭、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北仑支公司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慧宇负担。审 判 员 朱宗游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王萍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