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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宿城刑初字第091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3-03

案件名称

宿城区人民检察院诉曹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宿城刑初字第0912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曹某某。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7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宿迁市看守所。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区检诉刑诉(2013)9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某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潘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份以来,被告人曹某某先后在宿迁市宿城区、宿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盗窃他人摩托车三辆,被盗摩托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6440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1、2013年7月18日晚上,被告人曹某某在宿迁市宿城区南京鼓楼医院集团宿迁市人民医院对面的工商银行门口,盗窃被害人杨某车牌号为苏某的黄色豪爵铃木“红巨星”牌踏板摩托车一辆(已发还)。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740元。2、2013年7月24日晚上,被告人曹某某在宿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通城山庄小区门口,盗窃被害人王某车牌号为苏*的白色雅马哈牌踏板摩托车一辆(已发还)。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500元。3.2013年7月24日晚上,被告人曹某某在宿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义乌商贸城对面的浪淘沙网吧楼下,盗窃被害人董某黄色力帆牌踏板助力车一辆(已发还)。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3200元。另查明,被告人曹某某于2013年7月25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被害人杨某的陈述,证人张某等人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或者调取的抓获经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及指认现场照片、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被盗车辆照片、车辆信息、被盗物品价格鉴定意见书、刑事裁定书、释放证明、被告人曹某某及相关人员的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曹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曹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26日起至2014年1月2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俊玲人民陪审员  吕德迎人民陪审员  高爱银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蕊第3页/共3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