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正执字第147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正阳县农业银行与喻军四、喻建华、喻志功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正阳支行,喻军四,喻建华,喻志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正执字第147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正阳支行。被执行人:喻军四,男,1969年5月1日生,汉族,住正阳县被执行人:喻建华,男,汉族,1967年11月26日生,住正阳县被执行人:喻志功,男,汉族,1976年12月6日生,住正阳关于正阳县农业银行与喻军四、喻建华、喻志功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正阳县人民法院(2012)正民初字第53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拒不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喻军四在河南省农村信用联社正阳支行汝南埠分社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宏伟审判员 何希贵审判员 徐 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师广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