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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434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7-07

案件名称

诸兵与杨结春经济补偿金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诸兵,杨结春

案由

经济补偿金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434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诸兵。委托代理人:陈农,重庆存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结春。委托代理人:李红江。上诉人诸兵与被上诉人杨结春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5日作出(2013)足法民初字第03429号民事判决,诸兵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双方已自愿和解,诸兵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诸兵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诸兵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诸兵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立新审 判 员  邓 山代理审判员  张 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江 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