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肥东执字第0086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杨寿锋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寿锋,刘功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肥东执字第00862号申请执行人:杨寿锋。被执行人:刘功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2013)肥东民一初字第0184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8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限被执行人于2013年8月28日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另查明,刘功平与黄继翠系夫妻关系,黄继翠名下财产应为夫妻共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功平及其妻黄继翠银行存款72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华山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崔 明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发文稿纸签发:核稿:会签单位:拟稿人:打印份(2013)肥东执字第00862号文件标题:执行裁定书申请执行人:杨寿锋,男,1974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肥东县古城镇杨塘农技站宿舍。被执行人:刘功平,男,1962年出生,汉族,住肥东县古城镇黎明村刘堡组。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2013)肥东民一初字第0184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8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限被执行人于2013年8月28日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另查明,刘功平与黄继翠系夫妻关系,黄继翠名下财产应为夫妻共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功平及其妻黄继翠银行存款72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孙华山二0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崔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