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民初字第220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庄军与武亚娟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灌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南民初字第2201号原告庄某,居民。委托代理人李冬明,江苏苍梧(灌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某,居民。委托代理人汪玉连,江苏苍梧(灌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桂成,江苏苍梧(灌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庄某诉被告武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曹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庄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冬明,被告武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汪玉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庄某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通过网络相识并自由恋爱,××××年××月按照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后同居生活,未领取结婚证,原告给付被告彩礼26000元、金戒指一枚、金耳环一对(戒指、耳环价值约4000元)。另,在双方共同生活期间,被告陆续向原告借款16000元,被告现离家不归,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全额返还上述彩礼及借款。被告武某辩称,原告主张的26000元彩礼是事实,但其中有7500元是被告的工资钱,原告实际给付彩礼是18500元,原告学驾照用了3000元、其余用于拍婚纱照、引产及共同生活了;金戒指及金耳环是原告妹妹赠与给被告的,金戒指现在原告处;原告所诉借款不是事实且与本案无某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通过网络相识并自由恋爱,××××年××月按照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后同居生活,未领取结婚证,同居期间未生育子女,原告给付被告彩礼26000元、金戒指一枚、金耳环一对(戒指及耳环价值计3748元)。原告诉称,在其与被告同居生活期间,被告陆续向其借款16000元,并向本院提供被告哥哥武华亚的证明一份,经质证,被告认为,证人所言不是事实且与本案无某被告辩称,原告给付的26000元彩礼中有7500元是被告的工资钱,原告实际给付彩礼是18500元,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且被告亦予以否认;被告又称,原告学驾照用了3000元,其余用于拍婚纱照、引产及共同生活了,并向本院提供句容市开发区医院门诊病历一本,证实其引产的事实,经质证,被告陈述,其学驾照用了4000元是事实,被告引产是事实,但不能确定是原、被告的小孩;被告还称,金戒指及金耳环是原告妹妹赠与的且金戒指现在原告处,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且被告亦予以否认。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上海亚一金店的发票一张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男女确立恋爱关系,按当地习俗给付彩礼,双方嗣后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给付的礼金应当返还对方。原告诉称,举行结婚仪式前,其共给付被告彩礼26000元,被告虽辩称,原告给付的26000元彩礼中有7500元是被告的工资钱,原告实际给付彩礼是18500元,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且被告亦予以否认,故对被告此项辩解,本院不予采信。原告诉称,其在举行结婚仪式前为原告购买金戒指一枚及金耳环一对,被告虽称,金戒指及金耳环是原告妹妹赠与的且金戒指现在原告处,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且被告亦予以否认,故对被告此项辩解,本院不予采信。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承认其拿了彩礼中的4000元用于学驾照。被告还称,其余彩礼钱用于拍婚纱照、引产及共同生活了,但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实,故对被告此项辩解,本院不予采信。原告虽诉称,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间向其陆续借款16000元,但与本案不是同一个法律关系,原告可持充分证据另行主张权利。综上,原告共给付被告彩礼26000元、金戒指一枚及金耳环一对(3748元),共计29748元。按照习俗,男方给付女方彩礼是以建立婚姻关系为目的的,但若最终双方未能建立婚姻关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彩礼的,收受彩礼的一方应当酌情返还。本院考虑原、被告双方同居时间长短及双方同居生活期间应有一定合理支出,以及原告学驾照花费等情况,酌情认定被告返还原告彩礼10000元。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武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庄某彩礼10000元。二、驳回原告庄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50元,减半收取475元,由被告武某负担,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在兑现上述款项时一并交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95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帐号:44×××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代理审判员 曹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彬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