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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绵竹民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蒋后军与被申请人绵竹市万宝物资回收有限责任公司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蒋后军,绵竹市万宝物资回收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绵竹民保字第5号申请人蒋后军,男,生于1970年12月28日,汉族,住所地绵竹市剑南镇三星街80号1幢1单元3楼4号。被申请人绵竹市万宝物资回收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绵竹市剑南镇玉妃路1段6号。申请人蒋后军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绵竹市万宝物资回收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绵竹市剑南镇瑞祥街19号、21号、23号、25号、27号门面(监证号:0034640)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其所有的位于绵竹市三星街77号商业局商住楼22号门市(面积33.327平方米)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绵竹市万宝物资回收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绵竹市剑南镇瑞祥街19号、21号、23号、25号、27号门面(监证号:0034640)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作出保全裁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周玉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