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荣法民初字第0487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4-08
案件名称
喻朝均与荣昌县鑫达机械锻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喻朝均,荣昌县鑫达机械锻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荣法民初字第04871号原告喻朝均,女,1968年10月18日生,汉族,重庆市九龙坡区人。被告荣昌县鑫达机械锻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县杜家坝工业园区,工商注册号500226000005491。法定代表人杨贵亮,系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喻朝均与被告荣昌县鑫达机械锻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喻朝均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荣昌县鑫达机械锻造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喻朝均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喻朝均撤回对被告荣昌县鑫达机械锻造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预收6549元,减半收取3274.5元,由原告喻朝均负担。审判员 林 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胡晓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