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资民初字第48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龙某与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某,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资民初字第486号原告龙某,农民。被告潘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龙某诉被告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龙某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诉权有自行处理的权利。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成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唐 超第1页,共1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