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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资民初字第48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龙某与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某,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资民初字第486号原告龙某,农民。被告潘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龙某诉被告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龙某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诉权有自行处理的权利。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成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唐 超第1页,共1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