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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龙马民初字第188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欧清贵与姚先华、姚国清、王志清、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清贵,姚先华、姚国清、王志清、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龙马民初字第1889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裁判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原告欧清贵。被告姚先华、姚国清、王志清、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40元,本院减收72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 睿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春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