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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徐民终字第172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1-09

案件名称

孙玲与孙学友,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徐州分公司,周秀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玲,孙学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周秀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徐民终字第17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孙玲。委托代理人毛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学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住所地徐州市建国东路437号。负责人朱徐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丽君。原审被告周秀峰。上诉人孙玲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不服徐州市云龙区(2013)云民初字第11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孙玲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孙玲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孙玲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上诉人孙玲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 政审 判 员  周向前代理审判员  王素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褚红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