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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湖民终字第46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6-16

案件名称

浙江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黄继成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某某,浙江某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湖民终字第4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某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某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某某。委托代理人王利民。上诉人黄某某为与被上诉人浙江某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长兴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3日作出的(2013)湖长民初字第11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黄某某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黄某某申请撤回上诉,是其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黄某某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黄某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沈国祥代理审判员  赵哨兵代理审判员  沈 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谢敏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