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汕陆法民二初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20-02-26
案件名称
杭州葛高机械有限公司与李东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陆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陆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杭州葛高机械有限公司;李东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陆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汕陆法民二初字第52号原告杭州葛高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新湾街道新南村,组织机构代码:78236701-7。法定代表人葛淼林,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燕峰,系浙江腾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东群,男,1982年7月1日出生,汉族,系广东省陆丰市利农农机配件经营部的经营者,住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葛高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东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葛高机械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葛高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葛高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595元,由原告杭州葛高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温建豪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雪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