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武侯民初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卢莉诉肖红军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莉,肖红军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武侯民初字第70号原告卢莉。被告肖红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卢莉与被告肖红军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莉撤回对被告肖红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本院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卢莉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刘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姜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