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兖民初字第183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上海原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兖州分公司与张立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原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兖州分公司,张立荣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兖民初字第1830号原告:上海原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兖州分公司,住所地:兖州市西城区九州大道青州路口君临界华庭办公楼。被告:张立荣,兖州市君临华庭住宅小区7号楼80单元101室。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原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兖州分公司与被告张立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上海原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兖州分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立荣的起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原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兖州分公司撤回对被告张立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孟令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薛 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