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中法民一终字第645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3-05
案件名称
张某与邝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某,邝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中法民一终字第645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女,汉族,1986年1月5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邝某,男,汉族,1986年8月6日生,现在广东省乐昌监狱服刑。上诉人张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省增城市人民法院(2013)穗增法民一初字第12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立案过程中,上诉人于2013年9月1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上诉。经本院审查,上诉人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某撤回上诉,原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二审受理费人民币300元,收取30元,由上诉人张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肖逸思审 判 员 谢国雄代理审判员 王碧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杜佩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