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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苏中民辖终字第025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顾立舟、邹家栋与张金号、叶敬兰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金号,叶敬兰,顾立舟,邹家栋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苏中民辖终字第025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金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叶敬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顾立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邹家栋,;。上诉人张金号、叶敬兰因与顾立舟、邹家栋合伙协议纠纷管辖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2013)熟民辖初字第001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张金号、叶敬兰上诉称,其户籍地均在沭阳县悦来镇叶新庄村张南组46号,请求本院撤销原裁定,依法将本案移送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对公民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被告张金号的户籍地虽在沭阳县悦来镇叶新庄村张南组46号,但自2010年1月22日起即在常熟市公安局办有暂住证且在常熟市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其经常居住地应为常熟市,属于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上诉人要求将本案移送管辖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订)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曾雪蓉审判员  郑 雄审判员  钱 余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周 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