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武侯民初字第485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原告陈理庆与被告敬涛股权转让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理庆,敬涛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侯民初字第4851号原告陈理庆。委托代理人刘宗权,四川法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许怀军,四川法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敬涛。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理庆与被告敬涛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理庆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理庆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理庆撤回对敬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陈理庆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潺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罗 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