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武侯民初字第485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原告陈理庆与被告敬涛股权转让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理庆,敬涛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侯民初字第4851号原告陈理庆。委托代理人刘宗权,四川法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许怀军,四川法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敬涛。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理庆与被告敬涛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理庆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理庆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理庆撤回对敬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陈理庆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潺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罗 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