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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定民初字第141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原告闫春顺与被告冀春玲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某某,冀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定民初字第1417号原告闫某某,男,1982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定兴县。委托代理人闫春青,女,汉族,1976年2月2日出生,住定兴县,系原告姐姐。被告冀某某,女,1984年4月28日出生,住定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某某与被告冀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俊锋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国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