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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矿刑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被告人马某某、梅某某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梅某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矿刑初字第41号公诉机关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某某,男,1973年1月11日生,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户籍地:石家庄市井陉矿区,现住户籍地,无业。2013年11月13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井陉矿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被井陉矿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被告人梅某某,男,1987年6月16日生,汉族,群众,中专文化,无业。原籍井陉县,户籍地:石家庄市井陉矿区,现住井陉矿区。2010年4月12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2013年11月13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井陉矿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被井陉矿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检察院以矿检刑诉(2013)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梅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马慧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某、梅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1月11日晚20时许,被告人马某某在某村饭店吃饭时,因吃到山楂核,称牙齿被咯到要求饭店赔偿,后打电话将被告人梅某某叫到饭店,梅某某言语威胁被害人王某某,后王某某被迫给了梅某某2500元。梅某某分给马某某1100元,自己留下1400元。现已退赔被害人王某某25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梅某某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梅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11日晚20时许,被告人马某某与樊某某在井陉矿区某村王某某经营的饭店吃饭,因马某某在吃板面时吃到山楂核被咯到牙齿,遂要求饭店赔偿,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后被告人马某某给被告人梅某某打电话,梅某某到达饭店后,言语威胁王某某,王某某被迫给付梅某某2500元,梅某某分给马某某1100元。现二被告人已退赔被害人王某某2500元。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马某某、梅某某的供述,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2、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证实,2013年11月11日晚上8点多,樊某某和一个陌生人到其经营的饭店吃饭,其板面调料汤里有山楂核,那个陌生人说吃板面咯到牙齿了,假牙是花几千块钱刚安的,要求赔偿,后那人打电话叫来两个年轻人,其中一个年轻人说吃板面把牙弄坏了得赔钱,如果不赔钱,就把饭店砸了,他们开始要4000元,后来要2500元,我不敢惹他们,就给了2500元。3、证人安某某、樊某某、于某某、朱某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11月11日晚8点多,在某村王某经营的饭店内,马某某、梅某某向王某某索要2500元的起因、经过等事实。4、樊某某辨认梅某某的辨认笔录。5、矿区公安分局扣押决定书及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证实,王某某收到现金2500元。6、被告人马某某的口腔照片。7、凤山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证实,2013年11月12日将马某某传唤到派出所讯问,11月13日将梅某某传唤到派出所讯问。8、被告人梅某某的前科材料。9、被告人马某某、梅某某的户籍证明。上述证据,经开庭审查、质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一致,应予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梅某某因在饭店吃饭被山楂核咯到牙齿,以称看病为由,用言语相威胁,迫使店主给付现金2500元,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马某某、梅某某在案发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对马某某、梅某某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马某某、梅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对其宣告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法、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马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梅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武永萍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杜 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