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枣民三初字第38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5-01-04
案件名称
郑艳春与袁玉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艳春,袁玉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枣民三初字第386号原告郑艳春。被告袁玉坤。本院在受理原告郑艳春与被告袁玉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艳春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艳春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艳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114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0057元,由原告郑艳春承担。审 判 长 宋宝青审 判 员 李金光人民陪审员 于文宁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梁 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