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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枣民三初字第38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5-01-04

案件名称

郑艳春与袁玉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艳春,袁玉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枣民三初字第386号原告郑艳春。被告袁玉坤。本院在受理原告郑艳春与被告袁玉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艳春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艳春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艳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114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0057元,由原告郑艳春承担。审 判 长  宋宝青审 判 员  李金光人民陪审员  于文宁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梁 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