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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金知民终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3-04

案件名称

穆哈拉德﹒萨法尔﹒穆罕默德﹒里达与骆海香知识产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穆哈拉德﹒萨法尔﹒穆罕默德﹒里达,骆海香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金知民终字第4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穆哈拉德﹒萨法尔﹒穆罕默德﹒里达。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骆海香。上诉人穆哈拉德﹒萨法尔﹒穆罕默德﹒里达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3)金义知民初字第1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向上诉人穆哈拉德﹒萨法尔﹒穆罕默德﹒里达送达开庭传票,但其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穆哈拉德﹒萨法尔﹒穆罕默德﹒里达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650元,由上诉人穆哈拉德﹒萨法尔﹒穆罕默德﹒里达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虞惠珍审 判 员  陈荣飞代理审判员  周巧慧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季丽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