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游民初字第334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4-24
案件名称
原告陈应全诉被告福建省长汀县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应全,福建省长汀县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游民初字第3341号原告陈应全。委托代理人杜金,四川林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省长汀县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长汀县汀州镇环城东路11号。法定代表人黄锡强,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应全诉被告福建省长汀县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应全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和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应全撤回起诉。本案减半征收案件受理费44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魏 东审 判 员 邓 奎人民陪审员 顾仕贵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凤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