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舟定执民字第141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浙江舟山定海海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文忠、胡慧娉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舟山定海海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文忠,胡慧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舟定执民字第1416号申请执行人浙江舟山定海海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法定代表人黄成双,董事长。被执行人王文忠。被执行人胡慧娉。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有效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为此,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3)舟定执民字第1416号一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董 艳审判员 顾纪章审判员 林妙芬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 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