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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崂民二初字第38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张戴革与林军、韩彩生、宋振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戴革,林军,韩彩生,宋振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崂民二初字第384号原告张戴革,男。被告林军,男。被告韩彩生,女。被告宋振华,女。原告张戴革诉被告林军、韩彩生、宋振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该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戴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1850元,保全费137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 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清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