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峨眉民初字第87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9-04
案件名称
峨眉山温泉度假区有投资限公司诉乐山三基广告策划有限公司排除妨碍纠纷撤诉裁定书
法院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峨眉山温泉度假区投资有限公司,四川三基广告策划有限公司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峨眉民初字第878号原告:峨眉山温泉度假区投资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0902651-5。住所地:峨眉山市温泉大道1号。法定代表人:游铁鹰,董事长。被告:四川三基广告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乐山市市中区居竹街248号(紫气东来2楼)。法定代表人:吕艾珈,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朱晓南,四川创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峨眉山温泉度假区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三基广告策划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峨眉山温泉度假区投资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峨眉山温泉度假区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梅 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彭虹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