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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尉民初字第249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1-22

案件名称

要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尉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尉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要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尉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尉民初字第2496号原告要某某,女。被告王某某,男。原告要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1998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双方于2013年7月16日在尉氏县民政部门补办结婚登记手续。于1999年6月17日生育一子取名王某,于2009年9月10日生育一女取名王某某。婚后因双方认识时间短,没有感情基础,草率结婚,以致于双方常因生活琐事生气,吵架,给原告造成心灵上极大伤害与痛苦,这样名存实亡的夫妻关系再也维持不下去了。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婚生子李某由被告自行抚养,婚生女李某由原告自行抚养;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原、被告结婚证一份,以证明二人系合法夫妻关系;2、婚生子女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各一份,以证明婚生子女的基本情况。被告辨称:不同意离婚,原告的起诉不属实。被告未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双方于2013年7月16日在尉氏县民政部门补办结婚登记手续,于1999年6月17日生育一子取名王某,于2009年9月10日生育一女取名王某某。双方因闹矛盾发生纠纷,原告诉诸法院。另查明,原、被告婚生子女某均随被告生活。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起诉与被告离婚,应当提交证明双方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而原告却没有提交证明双方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且双方结婚时间长并育有一子一女,为了维护家庭和睦和社会稳定,对于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要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靳军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