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大东民(四)初字第100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原告刘付祥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刘付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大东民(四)初字第1001号原告:刘付祥。委托代理人:王长亮。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负责人:朱国平。委托代理人:高丹妮。原告刘付祥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达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付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8元,减半收取59元,由原告刘付祥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达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