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周执字第624-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周村支行与山东圣德龙家具有限公司、淄博绿环生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徐红伟、路荣琦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周村支行,山东圣德龙家具有限公司,淄博绿环生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徐红伟,路荣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周执字第624-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周村支行,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代表人刘清军,行长。被执行人山东圣德龙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法定代表人徐红伟,董事长。被执行人淄博绿环生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法定代表人尉林,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徐红伟,淄博市周村区。被执行人路荣琦,淄博市周村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2013)周商初字第165号民事判决书和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已经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山东圣德龙家具有限公司、淄博绿环生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徐红伟、路荣琦的财产被多家法院轮候查封,被执行人虽有财产,但难以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周村支行亦不能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周村支行申请执行标的3092623.8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执行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2013)周商初字第1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周村支行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陈方力执行员 曹明远执行员 张晓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