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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苏民一初字第94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原告沈阳泰盈环达通苏西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徐辉名誉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泰盈环达通苏西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徐辉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苏民一初字第940号原告沈阳泰盈环达通苏西房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徐辉。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泰盈环达通苏西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徐辉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XXXX年XX月XX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泰盈环达通苏西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戎学忠审 判 员  任鹏飞人民陪审员  管 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海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