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奉调确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杨杰、何坤照民事决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杰,何坤照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全文
奉化市人民法院司 法 确 认 决 定 书(2013)甬奉调确字第5号申请人:杨杰。申请人:何坤照。本院于2013年12月11日受理了申请人杨杰与申请人何坤照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陈锡芬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杨杰与申请人何坤照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于2013年12月11日经奉化市岳林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申请人杨杰赔偿给申请人何坤照伤残赔偿费、误工费、后续医疗费、营养费等一切费用共计人民币104000元,款于2014年1月15日前支付给申请人何坤照50000元,余款54000元于2014年5月30日之前付清。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决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锡芬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许 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