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云民初字第220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9-29
案件名称
常山华侨农场大水堀管区与陈连顺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山华侨农场大水堀管理区,陈连顺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云民初字第2204号原告常山华侨农场大水堀管理区,住所地:常山农场。法定代表人陈耀平,任大水堀管理区主任。被告陈连顺,男,1949年出生,汉族,住常山农场。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山华侨农场大水堀管理区与被告陈连顺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常山华侨农场大水堀管理区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山华侨农场大水堀管理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常山华侨农场大水堀管理区负担。审判员 施志彬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胡锦水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