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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宁民初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2-27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民初字第53号原告王某,女。被告赵某,男。本院于2013年11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王某于2013年12月11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王某承担。审判员  吕晓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