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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万民初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杨凤贵与李洪青、沭阳远大物流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万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凤贵,李洪青,沭阳远大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万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万民初字第5-1号原告杨凤贵。被告李洪青。被告沭阳远大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沭阳县悦来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凤贵诉被告李洪青、沭阳远大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沭阳远大物流有限公司的苏NF61**/苏N36**挂重型货车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苏NF61**/苏N36**挂重型货车予以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筱荷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武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