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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肥东执字第01483-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卢根发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根发,张立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肥东执字第01483-1号申请执行人:卢根发。被执行人:张立超。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2013)肥东民一初字第0251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2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限被执行人于2013年12月8日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另查明,张立超与陈昭超系夫妻关系,陈昭超名下财产应为夫妻共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张立超及其妻陈昭超银行存款147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华山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崔 明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发文稿纸签发:核稿:会签单位:拟稿人:打印份(2013)肥东执字第01483-1号文件标题:执行裁定书申请执行人:卢根发,男,1952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肥东县包公镇栗树村西桑组。被执行人:张立超,男,197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肥东县石塘镇桥东居委会胡西组。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2013)肥东民一初字第0251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2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限被执行人于2013年12月8日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另查明,张立超与陈昭超系夫妻关系,陈昭超名下财产应为夫妻共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张立超及其妻陈昭超银行存款147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孙华山二0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崔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