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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津法民初字第0793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重庆市江津区欣柔电工器材厂与重庆市江津区渝华机械制造厂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江津区欣柔电工器材厂,重庆市江津区渝华机械制造厂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津法民初字第07937号原告:重庆市江津区欣柔电工器材厂,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李市镇三角坝居五组,组织机构代码659672168-4。法定代表人:周忠险,厂长。委托代理人:刘朝平,重庆市江津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重庆市江津区渝华机械制造厂,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先锋镇高牙村六组,组织机构代码77487682-3。法定代表人:于文华,厂长。委托代理人:曾祥惠,重庆市江津区几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江津区欣柔电工器材厂与被告重庆市江津区渝华机械制造厂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江津区欣柔电工器材厂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江津区欣柔电工器材厂自愿���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江津区欣柔电工器材厂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重庆市江津区欣柔电工器材厂负担。审判员  陈显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夏 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