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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民初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8-12

案件名称

武仕与顾杰、永城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仕,顾杰,永城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115号原告武仕,男,1978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保定市亚华防水材料厂职工。委托代理人马非,河北颜湘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顾杰,男,1982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保定市火车站职工。委托代理人边杰,河北亚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永城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刘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甘平,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为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武仕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仕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元,由原告武仕负担。审判员 赵 萍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马喜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