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任民初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王健全与济宁天晟锻造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健全,济宁天晟锻造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任民初字第52号原告王健全。被告济宁天晟锻造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瑞庆,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健全与被告济宁天晟锻造机械有限公司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健全于二0一三年十二月五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济宁天晟锻造机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5万元或查封、冻结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王健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济宁天晟锻造机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5万元或查封、冻结其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 刚审判员 付新胜审判员 商福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程文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