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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二七民一初字第297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胡何红与刘伯成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何红,刘伯成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二七民一初字第2976号原告胡何红。被告刘伯成。原告胡何红诉被告刘伯成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胡何红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何红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何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胡何红承担,余额50元退回原告胡何红。审判员  丁现术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利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