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鄂咸丰民初字第0096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原告沈萍诉被告武汉黑马王人才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萍,武汉黑马王人才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咸丰民初字第00968号原告沈萍,女,生于1964年3月4日,汉族,湖北省咸丰县人,农民。被告武汉黑马王人才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振先。本院在审理2013年11月28日立案受理的原告沈萍诉被告武汉黑马王人才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萍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武汉黑马王人才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萍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自愿撤回对被告武汉黑马王人才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萍撤回对被告武汉黑马王人才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沈萍负担。审判员  陈桥森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向小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