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安民初字第0220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王海顺诉武玉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武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年安��初字第02208号原告:王某某,男,汉族。被告:武某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武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刘俊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付安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