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嘉海申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1-09
案件名称
许广平与陈金祥、许福金等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许广平,陈金祥,许福金,陈建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海申字第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许广平。委托代理人:汪正一。被申请人(一审原告):陈金祥。委托代理人:王利达。一审被告:许福金。一审被告:陈建良。再审申请人许广平因与被申请人陈金祥、一审被告许福金、一审被告陈建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2)嘉海商初字第16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许广平申请再审称:本院(2012)嘉海商初字第1672号民事判决,由于主债务人陈建良未能参加一审的诉讼活动,对陈建良是否清偿过债务的事实无法查明,现再审申请人取得了陈建良在原审开庭前归还借款的有关证据。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陈金祥答辩称:申请人的再审申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陈建良主动放弃答辩权利,一审事实已经查明。许福金无答辩意见。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许广平作为一审的保证人在一审结束后提供了一审被告(主债务人)陈建良将款项汇入一审原告陈金祥帐户的相关凭证,在陈建良未参加一审及再审审查诉讼活动陈述相关事实的情况下,这些证据无法证明陈建良归还了本院(2012)嘉海商初字第1672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许广平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吕建忠代理审判员 薛 玮代理审判员 宋莹莹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居晓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