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赣民初字第432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杨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杨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赣民初字第4328号原告孙某,居民。委托代理人范懿杰。被告杨某,居民。本院于2013年9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孙某与被告杨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原告孙某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柏岩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戴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