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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永冷执字第18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小花与被执行人蒋俊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小花,蒋俊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永冷执字第183号申请执行人陈小花,女,1984年3月1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蒋俊杰,男,1984年3月1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道县人。申请执行人陈小花与被执行人蒋俊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2)永冷民初字第1276号民事判决确定:被执行人蒋俊杰返还申请执行人陈小花押金6600元。本院于2013年5月2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蒋俊杰已自动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永冷民初字第1276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谢新春审判员  周新华审判员  曹祥青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罗胜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