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永冷执字第18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小花与被执行人蒋俊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小花,蒋俊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永冷执字第183号申请执行人陈小花,女,1984年3月1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蒋俊杰,男,1984年3月1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道县人。申请执行人陈小花与被执行人蒋俊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2)永冷民初字第1276号民事判决确定:被执行人蒋俊杰返还申请执行人陈小花押金6600元。本院于2013年5月2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蒋俊杰已自动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永冷民初字第1276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谢新春审判员 周新华审判员 曹祥青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罗胜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