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贡井执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欣宇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唐鸿云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欣宇,唐鸿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贡井执字第2-1号申请执行人李欣宇,男,汉族。被执行人唐鸿云,女,汉族。本院已立案受理李欣宇申请执行唐鸿云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唐鸿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唐鸿云履行向申请执行人李欣宇支付16500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其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唐鸿云的银行存款165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郁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