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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粤高法民二申字第103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1-09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增城新塘支行与广州市川井车业有限公司、广州市黄川摩托车有限公司、叶润棠借款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1034号)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增城新塘支行,广州市川井车业有限公司,广州市黄川摩托车有限公司,叶润棠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粤高法民二申字第103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增城新塘支行。住所地:广东省增城市。负责人:李恩和,行长。委托代理人:郑飞虎,广东华之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晓,广东华之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州市川井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增城市。法定代表人:叶润棠。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州市黄川摩托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增城市。法定代表人:袁运平。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叶润棠,男,汉族,1971年8月5日出生,住广东省增城市。再审申请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增城新塘支行(以下简称广发银行)因与被申请人广州市川井车业有限公司、广州市黄川摩托车有限公司、叶润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穗中法民二终字第22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广发银行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指令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郑捷夫代理审判员  麦晓婷代理审判员  杨 靖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彭欣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