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渝一中法刑终字第0036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1-24
案件名称
蒋丽萍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蒋丽萍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渝一中法刑终字第00361号原公诉机关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蒋丽萍,女,1984年12月11日出生于重庆市渝中区,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2012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同年12月25日刑满释放。2013年5月6日因吸毒被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5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江北区看守所。辩护人高海洋,重庆元炳律师事务所律师。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审理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蒋丽萍犯盗窃罪一案,于2013年9月16日作出(2013)江法刑初字第00951号刑事判决,判处:一、被告人蒋丽萍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二、追回的酷派7295型手机发还被害人周某;三、责令被告人蒋丽萍退赔被害人罗某经济损失686元、被害人何某经济损失879元。原审被告人蒋丽萍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中,上诉人蒋丽萍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蒋丽萍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蒋丽萍撤回上诉。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13)江法刑初字第0095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黄 旭审判员 贾双伍审判员 谢 懿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曾维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