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西陵民初字第244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3-31
案件名称
王某与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西陵民初字第2442号原告王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李某,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管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杨某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覃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