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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中法劳终字第539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3-07

案件名称

耐普罗机械(深圳)有限公司 与邓明亮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耐普罗机械(深圳)有限公司,邓明亮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中法劳终字第539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耐普罗机械(深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詹武。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邓明亮,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孙洪波,广东翰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耐普罗机械(深圳)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邓明亮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3)深龙法布民初字第18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耐普罗机械(深圳)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上诉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的,可对其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耐普罗机械(深圳)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由上诉人耐普罗机械(深圳)有限公司负担,多收部分予以退回。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邓晓琴审判员  陈 亮审判员  曹 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袁 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