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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涧民一初字第37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洛阳亚恩商贸有限公司与洛阳中冶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阳亚恩商贸有限公司,洛阳中冶重工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涧民一初字第377号原告洛阳亚恩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史安民,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占标,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洛阳中冶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亚奇,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亚恩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洛阳中冶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洛阳亚恩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洛阳亚恩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洛阳亚恩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王志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静静 来源: